8月26日,厦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这是继深圳之后全国第二部个人破产地方法规。该条例首次将"保护"二字明确写入法规名称,标志着厦门在构建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迈出关键一步。
条例明确规定,在厦门连续居住或从事生产经营满五年的自然人,若出现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可依法申请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值得关注的是,该条例创新设置了债权申请门槛——只有当债权人持有的到期债权总额超过厦门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五倍时,方可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这一设计既保障了债权人权益,也避免了小额债权人滥用申请权。
在制度设计上,条例构建了"三位一体"的保护机制。首先建立了豁免财产制度,允许债务人保留基本生活和发展所需的财产;其次创设全国首个信用修复专章,通过分阶段修复路径帮助债务人重建信用;同时配套建立破产信息公示平台,对债务人高消费行为实施动态监管。最高人民法院原专委杜万华强调,条例通过诚信调查、鼓励清偿、欺诈惩戒等22项配套措施,构建起严密的防逃废债体系,确保制度红利精准惠及"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
针对社会关注的破产程序复杂问题,条例作出多项创新:设立咨询辅导前置程序,由专业机构帮助债务人评估破产可行性;开发简易审理程序,将平均审理周期压缩至90天内;特别创设遗产破产、夫妻共同破产等特别程序,填补了现有法律体系空白。厦门中院数据显示,自2022年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以来,已成功化解债务危机案件137件,涉及债务金额4.6亿元,为条例实施积累了宝贵经验。
作为全国首批破产审判改革试点城市,厦门已形成成熟的制度实施基础。2015年厦门中院被最高法列为破产审判改革试点法院,2020年成立专业破产法庭,2023年又率先出台个人信用重塑工作指引。此次条例的出台,不仅完善了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更通过"保护+惩戒"的双向制度设计,为构建良性债务生态提供了厦门方案。市场分析人士指出,该条例实施后预计每年可惠及3000-5000名陷入债务困境的市民,对促进创新创业、优化营商环境具有深远意义。